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駁復讎議 作者:柳宗元

臣伏見天后時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,父爽,為縣尉趙師韞所殺,卒能手刃父讎,束身歸罪。當時諫臣陳子昂,建議誅之而旌其閭;且請編之於令,永為國典。臣竊獨過之。

臣聞禮之大本,以防亂也。若曰:無為賊虐,凡為子者殺無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亂也。若曰:無為賊虐,凡為治者殺無赦。其本則合,其用則異。旌與誅,莫得而竝焉。誅其可旌,茲謂濫,黷刑甚矣!旌其可誅,茲謂僭,壞禮甚矣!果以是示於天下,傳於後代,趨義者,不知所向;違害者,不知所立,以是為典可乎!葢聖人之制,窮理以定賞罰,本情以正褒貶,統於一而已矣。嚮使刺讞其誠偽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則刑禮之用,判然離矣。

何者?若元慶之父,不陷於公罪,師韞之誅,獨以其私怨,奮其吏氣,虐於非辜;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問,上下蒙冒,籲號不聞;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,枕戈為得禮,處心積慮,以衝讎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卽死無憾,是守禮而行義也。執事者,宜有慙色,將謝之不暇,而又何誅焉?其或元慶之父,不免於罪,師韞之誅,不愆於法,是非死於吏也,是死於法也。法其可讎乎?讎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驁而陵上也。執而誅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
且其議曰:「人必有子,子必有親;親親相讎,其亂誰救?」是惑於禮也甚矣!禮之所謂讎者,葢以寃抑沈痛而號無告也;非謂抵罪觸法,陷於大戮,而曰:「彼殺之,我乃殺之。」不議曲直,暴寡脅弱而已。其非經背聖,不亦甚哉!《周禮》調人,掌司萬人之讎。凡殺人而義者,令勿讎,讎之則死。有反殺者,邦國交讎之,又安得親親相讎也!《春秋公羊傳》曰:「父不受誅,子復讎可也;父受誅,子復讎,此推刃之道。復讎不除害。」今若取此以斷,兩下相殺,則合於禮矣。

且夫不忘讎,孝也;不愛死,義也。元慶能不越於禮,服孝死義,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。夫達理聞道之人,豈其以王法為敵讎者哉?議者反以為戮,黷刑壞禮,其不可以為典明矣。請下臣議附於令,有斷斯獄者,不宜以前議從事僅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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